2021年09月28日14:58:31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萬康,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72001********,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鎮**村委**村**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經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決定,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71999********,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鎮**村委**村**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經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決定,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段貴林,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7198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鎮**村委**村**新區**號。于2007年2月1日年因犯搶劫罪被云南省彌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經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決定,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7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瀘西縣**鎮**村委**村**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經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決定,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張某某、段貴林、錢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8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張某某、段貴林、錢某某四人到昆明市西山區**路**街KTV唱歌,后被告人段貴林、錢某某先行離開返回宿舍。中途,被告人陶某某、張某某多次進入被害人朱某某(女,20歲)、徐某某(男,21歲)、楊某某(女,20歲)等人唱歌的888號包房搭訕,因索要朱某某微信被拒,與被害人徐某某敬酒,認為對方不給面子等原因,產生報復心理。被告人陶某某遂電話邀約被告人段貴林、錢某某返回現場,于2020年8月2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陶某某、張某某、段貴林、錢某某在西山區?路口與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發生打架。經鑒定,被害人朱某某、楊某某、徐某某三人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張某某、段貴林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張某某、段貴林、錢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四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陶某某、張某某、段貴林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陶某某、張某某、段貴林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麗云
檢察官助理:馬麗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張某某、段貴林、錢某某現羈押于昆明市西山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碟9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證據開示清單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