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8日14:58:31
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近年來法院受理的侵權糾紛類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據筆者統計,2013年禹會區法院在受理的侵權糾紛類案件中提供勞務責任糾紛案件占了侵權糾紛類案件的半壁江山。由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與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兩種案由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確定案由時,往往容易混淆,下面筆者就這兩種案由談一談它們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1、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與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的含義。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指個人之間在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而受到傷害,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方請求損害賠償引起的民事糾紛。
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是指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受損害的一方向接受勞務方請求損害賠償引起的民事糾紛。
2、二者的區別:首先產生糾紛的主體不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主體是提供勞務方與接受勞務方,而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的主體是因提供勞務者造成損害的他人與接受勞務方。其次,責任分擔不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與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分擔不同,前者針對的是雇傭關系內部雇主與雇員即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之間的責任分擔,而后者針對的是勞務接受者與雇傭關系之外的他人之間的關系。最后,在歸責原則上不同。在責任歸責原則上,前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后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接受勞務一方在承擔這種替代責任時不以其自身的過錯為必要條件,但其承擔責任的前提仍然是提供勞務的一方對他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適用的法律相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處理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
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時,與提供勞務有關的侵權糾紛在確定案由時應注意受害責任和致害責任的外部關系和內部關系的區分,選擇適用相應的案由。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