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8日14:58:31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29197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克山縣,住黑龍江省嫩江市**單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黑龍江省遜克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經雙遼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雙遼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1年4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雙遼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口服性保健品禁止銷售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系上家劉某某購進了320元口服性保健品,并全部銷售,銷售價格為640元人民幣(因全部銷售無法檢驗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2020年8月30日,曹某某由于沒有購買口服性保健品資金,指使其朋友周某某(不起訴)通過微信向劉某某轉賬,購買300元口服性保健品。周某某幫助曹某某微信付款購進10小盒“美國偉哥”、10小盒“棒老頭”、10小盒“蟲草鹿鞭王”、6小盒“尼可”。曹某某非法銷售4盒“美國偉哥”,每盒售價20元;9盒“棒老頭”,每盒售價20元;8盒“蟲草鹿鞭王”,每盒售價20元;4盒“尼可”,每盒售價30元,自己吃了2盒(因沒有余貨無法檢驗“尼可”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曹某某銷售經過檢驗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口服性保健品共計420元人民幣。經檢驗,曹某某所銷售的美國偉哥中含西地那非成分每克16.25mg,棒老頭中含西地那非成分每克39.85mg,蟲草鹿鞭王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每克6.57mg,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曹某某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1.書證:案件來源、發案經過、破案經過、到案經過、國家第三方檢驗報告3份、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周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指認照片;4.搜查筆錄;5.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為獲取非法利潤,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顧,銷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檢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1年5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光盤五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