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8日14:58:31
【總體應急類預案】肥城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發布日期:2020-04-01 14:53
【總體應急類預案】肥城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pdf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城街道辦事處,市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以上駐肥各單位:
現將《肥城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編制目的
1
.
2
編制依據
1
.
3
分類分級
1
.
4
工作原則
1
.
5
適用范圍
1
.
6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
.
1
領導機構
2
.
2
辦事機構
2
.
3
工作機構
2
.
4
鄉鎮機構
2
.
5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
.
1
預測與預警
3
.
1
.
1
預測預警系統
3
.
1
.
2
預警級別及發布
3
.
2
應急處置
3
.
2
.
1
信息報告
3
.
22
先期處置
3
.
2
.
3
應急響應
3
.
2
.
4
指揮與協調
3
.
2
.
5
應急聯動
3
.
2
.
6
應急結束
3
.
3
恢復與重建
3
.
3
.
1
善后處置
3
.
3
.
2
社會救助
3
.
3
.
3
調查與評估
3
.
3
.
4
恢復重建
4
后期處置
4
.
1
保險
4
.
2
總結備案
5
信息管理
5
.
1
信息采集
5
.
1
.
1
常規信息采集
5
.
1
.
2
現場信息采集
5
.
1
.
3
信息報告時間要求
5
.
2
信息共享及處理
5
.
2
.
1
信息共享機制
5
.
2
.
2
與相鄰縣(市、區)的聯系渠道
5
.
3
信息發布
5
.
4
新聞報道
5
.
4
.
1
報道原則
5
.
4
.
2
主要內容
5
.
4
.
3
審核和發布
6
應急保障
6
.
1
科技支撐
6
.
2
通信保障
6
.
3
警報保障
6
.
4
公共設施保障
6
.
5
應急隊伍保障
6
.
6
交通運輸保障
6
.
7
醫療衛生保障
6
.
8
治安保障
6
.
9
物資保障
6
.
10
經費保障
6
.
11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
.
12
氣象水文信息服務
7
監督管理
7
.
1
預案演練
7
.
2
宣傳和培訓
7
.
3
監督與檢查
7
.
4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8
.
1
名詞術語
8
.
2
預案管理
8
.
3
發布實施
8
.
4
附件
9
附錄
9
.
1
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
9
.
2
應急預案體系構成圖
9
.
3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結構圖
9
.
4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發生地報警類)
9
.
5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監測機構報警類)
1
總則
1
.
1
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強和規范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輕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通過編制和實施預案,從而達到:
(1)
有效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和信息等資源,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指揮、處置體制和機制;
(2)
通過規范突發事件的等級分類,確定不同等級突發事件處置的啟動程序,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組織的職責和權利;
(3)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緊急處置資源,建立
“
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
”
的突發事件處置保障體系;
(4)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信息支撐系統;
(5)
通過總體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
“
防范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能化、保障統籌化
”
,從而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
.
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泰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
.
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治安事件。
(1)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
社會治安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
I
級
(
特別重大
)
、
II
級
(
重大
)
、
III
級
(
較大
)
和
IV
級
(
一般
)
。
1.4
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對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造成的危害。
(2)
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
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素質。
(6)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發揮部隊、公安、民兵和動員鄉鎮(包括街道,下同)、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
.
5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市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
.
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
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傮w預案是肥城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我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整體計劃、規范程序和行動指南,是指導鄉鎮、有關部門(包括單位,下同)編制應急預案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
(2)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預案主要是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頒布實施。
(3)
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市政府備案。
(4)
鄉鎮應急預案。鄉鎮應急預案是鄉鎮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指南,由鄉鎮政府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5)
社區、村莊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報批準舉辦活動的政府部門和市政府審定、備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
.
1
領導機構
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是負責全市范圍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最高領導指揮機構。組長由市長擔任,常務副組長分別由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分別由市委辦公室主任、市委政法委書記、副市長、武裝部長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
(1)
對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統一協調;
(2)
組織編制、修改、評審、發布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
決定和部署全市應急工作重大事項。
2
.
2
辦事機構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1)
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
(2)
負責接收和辦理向市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
(3)
承辦市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
(4)
指導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臺建設;
(5)
組織編制修訂《肥城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6)
協調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7)
承擔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應急事項。
2.3
工作機構
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
鄉鎮機構
各鄉鎮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要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體系,明確承擔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任務的應急管理指揮機構、辦事機構
(
工作機構
)
及其職責。
2.5
專家組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成立專家組,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各鄉鎮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各鄉鎮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整合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加強城鎮應急體系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工作機制;加強農村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建設。要充分發揮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
.
1
預測與預警
市政府及各鄉鎮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
.
1
.
1
預測預警系統
建立全市統一的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市、鄉鎮應急管理辦公室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突發事件預測預警數據庫。各鄉鎮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各類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各鄉鎮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整合監測信息資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統專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3
.
1
.
2
預警級別及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
(1)
預警級別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區域范圍,從高到低可劃分為
I
級
(
特別嚴重
)
、
II
級
(
嚴重
)
、
III
級
(
較重
)
和
IV
級
(
一般
)
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予以表示。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級別的界定,由省級各專項預案按照國家標準予以規定。
(2)
預警信息的發布權限。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市政府報告各級各類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并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涉及到跨縣(市、區)行政區劃的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解除,須經泰安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準。
(3)
預警通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通告發布后,預警內容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發布變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
預警信息的發布渠道。建立防災警報體系,各應急機構應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報體系發布災情警報。建立應急機構、災情預測預報單位與人民防空部門的聯系,明確災情警報發布的權限和程序。也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宣傳車、電子顯示屏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告方式。
(5)
預警區域內的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啟動相關預案的準備。
3
.
2
應急處置
3
.
2.1
信息報告
報告責任主體:突發事件發生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
報告時限和程序: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并在
1
小時內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到泰安市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最遲不得超過
2
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必須同時報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
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上級及市領導同志作出的處置突發事件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有關鄉鎮和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各鄉鎮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各級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
突發事件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3
.
2
.
2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突發事件,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事發地鄉鎮負責同志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當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辦理;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條辦理,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3
.
2
.
3
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上級政府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按規定程序報泰安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處置。
3.2.4
指揮與協調
需要市政府處置的突發事件,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市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鄉鎮、部門開展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事件的,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向泰安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市政府領導、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事發現場指揮;
(2)
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3)
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駐肥單位與地方人民政府的關系和調度各方應急資源等;
(4)
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穩定工作;
(5)
及時向泰安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
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市政府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需要多個市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事件,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需要泰安市政府處置的,按泰安市應急預案執行。
3
.
2
.
5
應急聯動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
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
搶險救援組:由有關主管部門和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部門、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調遣后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和畜牧獸醫等部門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護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
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加強交通管制,確保應急運輸暢通,維護治安秩序;
(5)
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建設、交通、人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有關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采取強制疏散措施,并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6)
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7)
物資、經費和生活保障組:由發展改革、財政、經貿、商貿、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調集應急物資,必要時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應急需要、市場供應和物資穩定。由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
應急通信、氣象組:由通信管理、信息產業、人防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臺,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9)
綜合信息、新聞發布組: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抽調專門人員,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工作。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適時向社會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10)
涉外工作組:由外辦、僑辦、臺辦、公安、外經貿和市政府新聞辦等部門組成,負責接待港澳臺及境外新聞媒體,處理涉及港澳臺和外籍人員的有關事宜;
(11)
特種應急組:由公安、金融、網絡監管、環保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核與輻射、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
(
12
)綜合組:綜合協調以上各組的工作,作為現場應急機構的辦公室。
事發地鄉鎮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駐肥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根據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需要和上級命令,以及市政府要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
.
2
.
6
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鄉鎮政府在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并確認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準預案啟動的政府或政府部門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接到報告后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綜合各方面情況和建議,作出終止執行相關應急預案的決定,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3
.
3
恢復與重建
3
.
3
.
1
善后處置
(1)
事發地鄉鎮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2)
事發地鄉鎮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深入細致地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和補償。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
事發地鄉鎮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災資金和物資由事發地鄉鎮政府安排,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上級政府及部門予以支持。
3
.
3
.
2
社會救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制度,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團體要積極開展捐贈、心理疏導等社會援助活動。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3
.
3
.
3
調查與評估
(1)
事發地鄉鎮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事件應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在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
15
天內,以書面形式上報市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
(2)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上級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對應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的心理損傷進行評估與調查,提出善后處理措施;
(3)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于每年年初對上年度發生突發事件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和評估,向泰安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報告。
3
.
3
.
4
恢復重建
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泰安市政府統籌安排,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需要上級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向省、泰安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請。
4
后期處置
4
.
1
保險
保險機構要按照救援優先、特事特辦和簡化程序的原則,及時為遇難者親屬、事故單位辦理索賠。
4
.
2
總結備案
及時總結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為加強和改進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提供有益的借鑒。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
IV
級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或相關部門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報市應急領導小組及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
III
級、
II
級、
I
級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在上級政府或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開展事件調查、總結工作,并報上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應急處置工作總結的內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況,接報和應急處置過程,組織指揮和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應急處置各階段采取的主要措施,處置效果,遇到的問題,經驗和教訓,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議等。
5
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管理制度,規范信息的獲取、報送、分析、發布格式和程序。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收集、掌握突發事件信息并加以分析處理,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準確、及時、全面地預測可能要發生的情況,為各級突發事件領導機構指揮決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礎資料和數據。重要信息要迅速逐級上報,便于各級領導了解、掌握有關情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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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采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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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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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規信息采集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按照事件類別,負責組織全市突發事件信息的綜合集成、分析處理。市民政、安監、衛生、公安部門分別負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各有關單位和各鄉鎮政府及應急管理辦公室分別負責本單位、本區域相關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并按月報、季報、年報等形式,定期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送各類事件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報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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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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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現場信息采集
現場信息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涉及的范圍、事件的規模、危害程度、背景、有關人員情況、有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已采取的措施等。由事件發生單位或當地應急處置領導機構提供,市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掌握。如果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員,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港、澳、臺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市專項應急領導小組通知市外辦、臺辦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上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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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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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息報告時間要求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要立即上報,詳細信息要于事件發生后
1
小時內報送;對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在報請市應急領導小組主要領導批準后,要立即報告泰安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詳細信息要于事件發生后
2
小時內報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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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共享及處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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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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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共享機制
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牽頭,市信息中心負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由各級突發事件指揮機構、相關部門和各鄉鎮提供相應的技術數據。各級應急管理辦公室及相關部門負責有關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收集和更新,并輸入技術網絡平臺上,實現全市應急信息資源共享,并實現與上級應急信息資源網絡的完整對接。
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和各部門要建立正常的聯系、協調機制,保證一旦發生跨區域、跨行業突發事件,及時取得聯系,相互溝通和協調,了解和掌握突發事件信息,確保重大情況迅速上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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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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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與相鄰縣(市、區)的聯系渠道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與相鄰縣(市、區)和相關機構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等方式建立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突發事件涉及或影響范圍超出本市行政區域,根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由市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機構及時通報、聯系、協調有關處置工作。
5.3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信息發布形式執行《泰安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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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聞報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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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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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道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維護大局的原則,以正面宣傳為主,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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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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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經過核實后的突發事件情況;各級黨委、政府組織干部群眾投入應急救援工作情況;應急救援組織和救援人員的事跡;社會公眾捐贈,港、澳、臺同胞,外國政府和團體,海外華人華僑對救援工作支持和幫助等有關情況;有關事件處置和自我防護常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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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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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核和發布
新聞報道審核程序和發布部門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執行。
6
應急保障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6
.
1
科技支撐
依托現有的政務信息網絡,利用地理信息系統
(GIS)
、全球定位系統
(GPS)
、衛星遙感系統
(RS)
等組成的技術平臺,構建統一的應急信息收集、決策、管理、指揮系統。運用國內外公共安全檢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開發的先進科研成果,不斷改進應急技術裝備,提高公共安全領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門和科研機構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加強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逐步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6
.
2
通信保障
市信息管理、通信、廣電等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構建互通互聯的通信平臺,收集、整理處置突發事件網絡通訊錄,確保應急工作聯絡暢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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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報保障
建立防災警報體系。各應急機構要充分利用防空警報體系發放災情警報信息。建立應急機構、災情預測預報單位與人防部門的通訊聯系,落實值班制度、災情預報制度,明確災情警報發放的權限和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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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設施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居民和重要用戶用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6
.
5
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
(
消防
)
、醫療衛生、地震救援、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人民防空、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市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運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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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公交等部門和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或鄉鎮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要按照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程序的規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為: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征用報告,經市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應急處置特別緊急情況下,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經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征用結束后及時返還,征用后損毀、丟失的,給予補償。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有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
“
綠色通道
”
,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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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市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并負責建設公共衛生信息系統,準確掌握本市急救資源狀況,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市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鄉鎮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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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6
.
9
物資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市發改局同經貿局、商貿局、民政局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供應的協調工作。當應急物資不能滿足需要時,由市發改局、經貿局、商貿局、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應急物資。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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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經費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多渠道籌集,分級負擔,確保應急需要。對市政府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經費,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級預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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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1)
各相關部門和各鄉鎮依據肥城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市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應急避難場所可以利用公園、廣場、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和人防工程,必要時也可征用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
(2)
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指揮部、應急棚宿區、應急供水、應急照明用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和應急廁所等必需的預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標志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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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氣象水文信息服務
氣象部門要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測和預報,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水利部門要及時提供河流、湖泊、水庫水情的實報和預報,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7
監督管理
7
.
1
預案演練
市民政、安監、衛生、公安部門分別負責制訂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練計劃和總結評估,并于每年底將演練計劃和年度總結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應急辦協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匯總制訂全市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突發事件演習。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預案演練應從實戰出發,分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內容包括應急聯運、緊急集結、協同配合、現場救援、應急保障等。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制,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基本程序,檢驗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現場處置能力和應急專業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評價應急準備狀態。
7
.
2
宣傳和培訓
市應急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培訓規劃,編印各類突發事件通俗讀本。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強對應急指揮人員、應急管理人員和各類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7
.
3
監督與檢查
市應急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對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考核體系,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7
.
4
責任與獎懲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照行政獎勵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給予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
.
1
名詞術語
應急預案:指針對突發公共事件預先制定的,用以明確政府應急管理指揮組織體系、政府應急管理原則和責任以及處置過程,事前、事發、事中的各個階段的處理程序,誰來做、如何做以及用什么資源來做的應急反應工作方案。
總體應急預案:指市政府為應對所有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實施綜合性應急管理措施的預案。
應急處置:指對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應急響應,以降低損失、影響的處理措施。
應急狀態:指為應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在某個地區或者全市范圍內,政府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在一段時間內依據非常態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采取的有關措施所呈現的狀態。
先期處理:指突發公共事件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時,政府在第一時間內所采取的應急響應措施。
緊急狀態:指在特定地區或者全市即將發生的威脅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影響國家政權、機關正常行使權力的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采取常態下的措施難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由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宣布該特定地域進入一種臨時嚴重危機狀態。
8
.
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8
.
3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
4
附件
山東省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并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標準,作為各級、各部門報送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信息的標準和按照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規定進行分級處置的依據。(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一、? 自然災害類
(
一)水旱災害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
.一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或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2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3
.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4
.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 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5
.包括我省在內的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干旱;
6
.多個大中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
.一個流域或其部分區域發生大洪水;
2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
3
.多個設區的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
.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
5
.洪水造成鐵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航道通行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較大水旱災害包括:
1
.省內一個流域或其部分區域發生大洪水;
2
.省內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
3
.多個縣(市、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
.中小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
5
.洪水造成鐵路、高速公路網和航道通行中斷,12個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6
.一個市發生嚴重干旱,或多個縣(市、區)發生特大干旱。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水旱災害為一般水旱災害。
(
二)氣象災害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包括:
1
.特大暴雨、大雪、龍卷風、沙塵暴、臺風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
.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內的多個省(區、市)范圍內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或極強災害性天氣過程,并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重大氣象災害包括:
1.
暴雨、冰雹、龍卷風、大雪、寒潮、沙塵暴、大風和臺風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
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高溫、熱浪、干熱風、干旱、大霧、低溫、霜凍、雷電、下擊暴流、雪崩等氣象災害;
3
.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的。
較大氣象災害包括:
1
.暴雨、冰雹、龍卷風、大雪、沙塵暴、大風和臺風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
.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較大影響的高溫、熱浪、干熱風、干旱、大霧、低溫、霜凍、雷電等氣象災害;
3.
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高速公路網線路連續封閉6小時以上的。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氣象災害為一般氣象災害。
(
三)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
.在本省內陸地區發生M≥5.0級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失房屋1萬間以上;
2
.本省內陸地區發生M≥7.0級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
.在本省內陸地區發生M≥5.0級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上、1萬間以下;
2
.本省內陸地區發生大于6.0≤M<7.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包括:
1
.在本省內陸地區發生M≥5.0級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下;
2
.本省內陸地區發生大于5.0≤M<6.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包括:
1
.地震災害各項指標均明顯小于較大地震災害標準,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損壞,造成較大范圍人員恐慌;
2
.本省內陸地區發生大于4.5≤M<5.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
(
四)地質災害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包括:
1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
2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災害險情。
重大地質災害包括:
1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2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較大地質災害包括:
1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質災害;
2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地質災害為一般地質災害。
(
五)生物災害
特別重大生物災害包括:
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病蟲鼠草等有害生物爆發流行,或新傳入我國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內發生,或在我省2個以上市發生,對農業和林業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災害。
重大生物災害:
1
.山東省重大有害生物發生及境內有害生物侵入,如:? 因蝗蟲稻飛虱、水稻螟蟲、小麥條銹病、草地螟、草原毛蟲、美國白蛾松材線蟲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蟲、楊樹食蟲葉害蟲和蛀干類害蟲等大面積成災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生物災害;
2
.新傳入我國的有害生物發生、流行,對我省農業和林業生產造成嚴重威脅的生物災害。
較大生物災害:
山東省較大有害生物及境內有害生物侵入,如因蝗蟲稻飛虱、水稻螟蟲、小麥條銹病、草地螟、草原毛蟲、美國白蛾松材線蟲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蟲、楊樹食蟲葉害蟲和蛀干類害蟲等在多個縣(市、區)成災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生物災害。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生物災害為一般生物災害。
(
六)森林火災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包括:
1
.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2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3
.距重要軍事目標和大型軍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災;
4
.嚴重威脅城鎮、居民和其他重要設施,需要國家支援撲滅的森林火災。
重大森林火災包括:
1
.連續燃燒7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2
.受害森林面積3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
3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災;
4
.造成重大影響,或位于兩市交界處,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較大森林火災包括:
1
.連續燃燒超過48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2
.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3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
3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災。
一般森林火災包括:
1
.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
2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災。
二、事故災難類
(
一)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
.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省境內發生的,或我省民用運輸航空器在省外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單船10000噸以上國內外民用運輸船舶在我市境內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
.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
.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
6
.山東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濟南、青島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50%以上;其他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80%以上;
7
.全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積骨干網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8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系統處理中心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9
.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10
.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11
.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
.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省境內,或我省民用運輸航空器在市外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3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
.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
.重要港口遭受嚴重損壞;
6
.山東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濟南、青島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40%以上;其他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60%以上;
7
.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8
.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的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
.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較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 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需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2
.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省境內,或我市民用運輸航空器在省外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3
.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噸以上、3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
.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6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其他鐵路線路、省內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10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
.重要港口遭受較重破壞,其他港口、碼頭遭受嚴重損壞;
6
.山東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下,并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20%以上;
7
.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8
.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
.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較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較大影響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下的事故;
2
.除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事故之外的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等造成一定影響的事故。
(
二)環境污染事故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包括:
1
.因環境污染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
.因環境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 1000萬元以上;
3
.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
.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
.利用放射物質進行人為的破壞事件,或因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
.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
.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包括:
1
.因環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 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污染;
3
.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
.因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 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5
.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包括:
1
.因環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 50人以下;
2
.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
.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包括:
1
.因環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
2
.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
. IV、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
三、公共衛生類
(
一)公共衛生事件
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內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并進一步擴散趨勢;
2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
.涉及包括我省在內的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
.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生或傳入我省,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生;
5
.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
.對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
.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在我省發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8
.發生涉及我省跨地區(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9
.其他危害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
.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 (市、區);
2
.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市、區)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縣(市、? 區);
3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
.霍亂在1個設區的市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設區的市,有擴散趨勢;
5
.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生或傳入我省,尚未造成擴散;
7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區)以外的地區;
8
.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
.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10
.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
.一次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
.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區域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4
.其他危害嚴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
.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
2
.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縣(市、? 區);
3
.霍亂在1個縣(市、區)內流行, 1周內發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或在區域內首次發生;
4
.一周內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乙類、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
.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
.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7
.影響范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
.一次中毒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
.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
.腺鼠疫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下;
2
.霍亂在1個縣(市、? 區)內流行,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3
.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消費者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
.一次中毒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
.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6
.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二)動物疫情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省內有20個以上縣(市、? 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與相鄰省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2
.口蹄疫在14日內,涉及我省并有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情連片;
3
.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4
.農業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省內有2個以上設區的市發生疫情;或者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
.口蹄疫在14日內,省內有2個以上相鄰設區的市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
.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
.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或發生;
5
.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設區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6
.農業部或省畜牧辦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
.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
.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
.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5個以上 縣(市、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5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或泄漏;
6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
2
.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四、社會治安事件類
(
一)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
.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
.沖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以上黨政軍機關的事件;
3
.參與人員對抗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
.阻斷鐵路繁忙干線、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8小時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
.高校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經批準走出本校門進行規模游行、集會、絕食、靜坐、請愿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
.參與人數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8
.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9
.出現全國范圍或跨省(區、市),或跨行業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10
.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事件對待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
.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2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事件;
3
.高校校園內出現大范圍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園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并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
.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
.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
.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7
.已出現跨省(區、市)或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8
.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
二)金融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
.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含證券、期貨)突發事件;
2
.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
.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
.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
.所涉及省(區、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省(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
.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
.所涉及省、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跨市或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
.對某一金融系統或單位造成影響,但未對全省金融行業造成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
.所涉及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要跨市或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
三)涉外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
.造成死亡人數30人以上或傷亡人數100人以上;
2
.造成我省境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外國駐魯外交機構及其他外國在魯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
3
.需要迅速撤離我市駐外機構和人員、撤僑;
4
.省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I級響應的其他涉外突發事件。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
.造成死亡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2
.傷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
.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魯外交機構及其他外國在魯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并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
4
.需要盡快撤離我市駐外部分機構和人員、部分撤僑;
5
.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II級響應的涉外突發事件。
較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
.死亡人數3人以上、10人以下;
2
.傷亡人數20人以上、50人以下;
3
.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魯外交機構及其他外國在魯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
一般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
.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20人以下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
.可能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可能造成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其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并且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
.有關國家、地區發生突發事件、需要撤離我駐外部分機構和人員、部分撤僑的涉外事件。
(
四)恐怖襲擊事件
1
.利用生物戰劑、化學毒劑進行大規模襲擊或攻擊生產、儲存、運輸生物毒物設施、工具的;
2
.利用核爆炸、核輻射進行襲擊或攻擊核設施、核材料裝運工具的;
3
.利用爆炸手段,襲擊黨政軍首腦機關、警衛現場、城市標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主要軍事設施、航空器的;
4
.劫持航空器、輪船、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
.襲擊、劫持警衛對象、國內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規模襲擊、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6
.襲擊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場所的;
7
.大規模攻擊國家機關、軍隊或民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構成重大危害的。
(
五)刑事案件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
.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2
.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
.在國內發生的劫持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或國內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
.劫持、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
.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
6
.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
7
.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
.盜竊、出賣、泄漏及丟失國家秘密資料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9
.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絡、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等,并對社會穩定造成特大影響的信息安全案件;
10
.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外、涉港澳臺僑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
.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和投放危險物質案件;
2
.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 10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案件;
3
.有組織團伙性質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
4
.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他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制販假幣案件;
5
.因假劣種子、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大面積絕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6
.非法獵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破壞物種資源致物種群面臨滅絕的重大案件;
7
.重大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
.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員較多,且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造成一定影響的偷渡案件。
較大刑事案件包括:
1
.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殺人分尸、殺人焚尸、爆炸殺人、搶劫殺人、投放危險物質殺人的命案;
2
.搶劫現金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盜竊現金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
.搶劫現金25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下,盜竊現金 5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50萬元以下,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5萬元以下的案件;
2
.一般毒品案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冰毒不滿10克;
3.
殺死1人的案件、故意傷害致死案件。
對一些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不受上述標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