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8日14:58:31
上訴人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與被上訴人荊樹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4月14日,荊樹平以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為被告向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立即支付荊樹平20000元及銀行貸款利息,并承擔相關訴訟費用。原審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荊樹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貴傳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荊樹平受王樹忠雇傭務工,王樹忠欠荊樹平工資款20000元未支付,2010年2月11日王樹忠向荊樹平出具欠條1張,欠條內容為:“欠條欠荊樹平貳萬元正(2010年2月19開始-到2010年8月1號還清)王樹忠2010年2月11號”。到期后王樹忠未清償欠款。后因王樹忠去世,荊樹平于2015年4月14日來法院起訴。
原審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王樹忠欠荊樹平工資款20000元,并出具欠條1張,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意思表示真實,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因王樹忠已經死亡,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作為王樹忠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對涉案債務進行清償。關于荊樹平主張的利息,因雙方并無約定,不予支持。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判決:一、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在繼承王樹忠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支付荊樹平欠款2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二、駁回荊樹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負擔。
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上訴稱:1、原審法院認定案件所涉欠條系王樹忠所寫錯誤;2、荊樹平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不應支持;3、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沒有繼承王樹忠任何遺產,沒有義務還款。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荊樹平的訴訟請求。
荊樹平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本院查明: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系王樹忠子女。王樹忠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賠償200000余元,其所載保險賠償140000余元,單位職工獎勵50000元。以上款項均由其子王連磊直接領取。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1、一審中,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對王樹忠所寫欠條真實性有異議,但并沒有提供相關反證且沒有提出鑒定申請。原審法院據此認定該欠條真實性,并無不妥。2、一審中,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并沒有向一審法院提出荊樹平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其以超出訴訟時效為由要求駁回荊樹平訴訟請求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3、王樹忠死亡后,其單位有支付50000元職工獎勵,該筆款項不屬于賠償款及保險金,應屬于王樹忠的個人遺產,且數額超出本案所涉借款額20000元。雖然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主張王樹忠死后所領款項均用于還債,沒有剩余,但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包括該50000元)范圍內,對其父王樹忠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受理費各300元,由王連磊、王艷玲、王艷麗、王艷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馮卓群
審 判 員 翟 曉
代理審判員 馬兵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楊繼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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